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銀行金庫及相關建筑物的總體布局、庫址選擇、主體庫房與輔屬配套用房建筑標準、安全防范系統標準等。本標準適用于各類金庫的新建與改建設計。
2定義
2.1銀行金庫bankvaults指中央銀行貨幣發行庫與主要存在于商業銀行的現金業務庫。
2.2貨幣發行庫issuancevaults指保管國家待發行的貨幣——發行基金暨黃金儲備的金庫,是中央銀行組織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,履行中央銀行貨幣發行、回籠、銷毀等職能的主要設施。發行庫分為總庫、分庫、中心支庫、支庫四級。
2.3業務庫commercialvaults指銀行為辦理日常現金收付業務而設立的庫房,其保留的現金是金融機構現金收付的周轉金,是營運資金的組成部分。
2.4庫房禁區vaultpassway指以庫房為核心,以及出、入庫和日常性票幣、金銀處理作業區等周界圍墻以內的特定區域。
2.5金庫門vaultdoors指銀行金庫作為開啟出、入庫通道的專用門,一套門包含庫門、柵欄門、備用門。
2.6柵欄門grillgates指位于庫門內側,在庫門開啟狀態下,起到觀察、通風、攔阻無關人員入庫的作用。系庫門的構成部分。
2.7金庫備用門emergencydoors指在庫門出現故障情況下,備用的小型庫門。其質量標準與庫門同一。
2.8金庫門鎖combinationlocks指銀行特制符合安全標準的專用鎖。
3貨幣發行庫
3.1建庫原則發行庫建筑應能滿足適用性、安全性、科學性的要求、實行行庫合一的原則(除單純興建的大型發行庫外);應以庫房為主進行總體規則,庫房與輔助用房配套建筑,庫房禁區與辦公區、生活區、警衛區應嚴格分開,建筑密度、建筑容積應經濟合理。
3.2總體布局
3.2.1全國性、區域性的發行庫布局,應依經濟、鈔票印制、交通、行政因素等合理規劃,集中興建。
3.2.2主體庫房與輔助及附屬用房在總平面的布局要合理利用土地,將業務操作,行政管理,安全保衛,建筑物采光,環保綠化等方面統籌規劃,創造最佳工作環境。庫房的總體設計,必須為將來的發展留有余地。
3.3庫址選擇地形、地質、水文條件,占地面積及周圍環境、交通狀況等要符合建設要求。 3.3.1地形:力求平整;便于地面排水;有利出入庫作業。
3.3.2水文地質:地下水位應低下地下管網深度,禁止選擇強烈地震區、斷層區、滑坡區、泥石流區、可能被洪水淹沒的地區建庫。
3.3.3交通:建庫地點必須考慮鄰近公路、鐵路站場、水運碼頭、機場及可能接軌、接線條件等。3.3.4環境、單獨建立的庫房不宜選在密集居民區、商業區、工業區等人多,安全條件差的環境附近。要避開高壓輸電線路和城市其它有礙庫房管理公共設施。
3.4庫房建筑標準
3.4.1庫房面積。新建發行庫庫房凈使用面積標準,按建筑面積70%計算應為:支庫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;中心支庫面積不少于800平方米;分庫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;總行重點庫庫房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。
3.4.2庫房結構。庫房應為墻、頂板、底板六面整體鋼筋混凝土現澆結構。
3.4.3柱距。二層以上多層庫體,其柱子縱向與橫向中心軸線間距應為8米左右。
3.4.4負荷能力。落地層單位負荷為每平方米≥6000公斤,非落地層負荷每平方米≥3000公斤。3.4.5庫體層高。庫房面積200平方米以下,每層凈高度不低于4米(梁下凈高);800平方米以上,每層凈高度不低于5米(梁下凈高)。
3.4.6墻體結構。金庫的墻、頂板、底板宜選用c50以上的商品混凝土,不宜使用現場攪拌的混凝土。墻體厚度≥250毫米,配直徑14毫米以上螺紋鋼筋,雙層雙向鋼筋網狀排列、鋼筋間距≤150毫米×150毫米。墻體標準要趨近庫門主體安全層的防范指標,具備防爆、防鉆等防盜竊性能。庫內排風裝置在墻內轉彎,不易直接通透,通過墻體出口處離地面距離不得低于2500毫米,直徑≤200毫米,風口向下并應設鋼筋網保護。地下庫建筑應為雙墻回廊式,回廊凈寬一般為600—800毫米,四面貫通,轉角處設折射裝置。
3.4.7庫圍凈場。庫房不得臨街或直接對外建筑,不得在庫房周邊搭建任何建筑物,與圍墻和其它建筑物間距不得<6米。
3.4.8載貨電梯與樓梯要建于庫門之外。
3.4.9防水。庫頂防水要選用高分子防水材料,防止漏水潮濕現象發生和確保防水耐久年限。地下防水要采取多道設防,將圍巖防水、結構防水、地面排水等措施進行綜合運用。
3.4.10通風、防潮、溫控系統,庫房必須設置外低內高的“S”型通內孔,并根據各地區氣候條件,選擇適用的通風機械與降溫設備,在常溫條件下,庫內相對濕度應保持在70%度左右,庫內不設水暖設施。
3.4.11出、入庫通道。通道是構成庫房結構的要素之一,應單一設置,做到無觀察死角,便于警戒與監控。庫區內通道應按不同流線分別組織設計,將外部人員流線與內部人員流線分開,內部人員中按不同工作崗位,設置區域流線。
3.5輔助用房建筑標準
3.5.1票幣處理場地,各級發行庫隨庫房配套設置的票幣清分、銷毀場地,其使用面積為分庫200平方米以上,中心支庫200平方米以上,支庫30平方米以上。
3.5.2辦公用房,發行、出納辦公用房應保障開展業務的需要。
3.5.3金、銀收兌室,按金銀檢驗計量的要求設計。
3.5.4出、入庫交接場地,作為交接、清點、驗收發行基金及車輛、機具進出場所。要選擇鄰近庫門,警衛執勤人員有效警戒范圍內,有相應封閉外界視線措施,其使用面積為:分庫2000平方米以上,中心支庫100平方米以上,支庫20平方米以上。
3.5.5備品庫,用于存放票幣包裝用品、機具等,所處位置應方便業務操作,面積應保障業務需要。
3.5.6監控值班室,指值班守庫人員工作環境。含門禁、安檢、監控、報警、通訊等設施裝備與操作運行場地等。
3.5.7衛生區,包括淋浴室、洗手間、更衣室等,于庫區內封閉建筑。
3.6附屬用房建筑標準
3.6.1車庫,按專用運鈔車、護衛車及其他工作用車存放、檢修要求設置。
3.6.2配、變電室,按供電部門的有關要求建筑。庫區供電可采用單路或雙回路供電,單路供電應自備應急電源。
3.6.3警衛營房,參照部隊駐防標準建筑。
3.6.4文化健身場所,大型單獨建筑的發行庫應包括文化健身場所。
4業務庫
4.1業務庫的新建、改建應比照發行庫建設標準執行。以符合安全、適用為原則。
4.2保管箱庫的建筑標準應比照業務庫建設標準執行。
5安全防范
5.1銀行金庫的安全防護應符合國家有關銀行的安全防護標準。防護的部位為:守庫室、金庫門、出入庫交接場地、主要通道、票幣清分場地、金庫庫體及金庫周圍環境等。
5.2報警系統:報警設備應安裝在防護區域的隱蔽位置,便于維修,且具有防破壞功能。5.2.1報警系統應有聲光顯示并能準確指示發出警報的位置。
5.2.2人工觸發的報警裝置應具有防止誤動作措施。
5.3電視監控系統:金庫應安裝電視監控設備。其中庫房、守庫室、票幣處理場地、出入庫交接場地、主要通道在作業期間進行實時不間斷錄像、錄音,非作業期間應能在接受報警信號的同時,自動啟動照明、錄音、錄像設備,并發出聲光報警。
5.4報警中心控制系統:應具有同時控制電視監控系統和報警系統的功能。識別功能應在接收信號的同時,立即識別部位、性質(搶劫、盜竊、火災事故)并在屏幕上顯示;記錄功能應顯示報警時間和處置預案,并打印記錄。中心控制系統應有有線和無線通訊設備與公安機關“110”報警聯網。
5.5消防系統:除安裝火警報警設備外,庫房內不設其它消防設施。庫區應按照《消防法》的規定,配備消火栓等有關防火設施。
5.6武器、彈藥:金庫守護應配置專職的守衛人員,按照《公務用槍配備辦法》的規定配備武器。5.7圖紙:設計圖紙、建筑施工圖紙要齊全,嚴格做好保密事項,不得遺失。
5.8銀行金庫安全防護設施應由銀行保衛部門負責設計方案、組織安裝、使用、維護。
6金庫門與鎖
6.1金庫門:要采用“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行業標準——金庫門(JR/T0001—2000)”標準。6.2金庫門鎖:要采用“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行業標準——組合鎖(JR/T0002—2000)”標準。7立項與竣工驗收
7.1人民銀行總庫、分庫、中心支庫建筑立項、設計,應報經人民銀行總行批準,支庫建筑立項、設計,應報經分行批準。項目竣工后,由批準立項、設計單位負責驗收。
7.2對擅自更改設計圖紙,釀成庫房建筑不達標準,甚至引發事故案件的,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、經濟、法律責任。
7.3商業銀行相關級別庫房的建筑立項,應報經各自總行及分行批準。
墻體是建筑物的最重要組成部分,墻體結構主要分成以下四類:
1、剪力墻:
其實就是現澆鋼筋混凝土墻,主要忍受水平地震荷載,這樣的水平荷載對墻、柱產生一種水平剪切力,剪力墻結構由交錯方向的墻體構成抗側向力體系,剛度相當大,空間整體性好,房間內不中空梁、柱楞角,便于室內布置,方便使用。
2、框架結構:
框架一般由梁、板、柱所構成。其特點是框架結構布置靈活性,具備較小的室內空間,用于比較便利。框架結構的樓板大多使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板,框架間的填充墻多使用輕質砌體墻。
3、特種結構:
這種結構又稱作空間結構。它還包括橋面、網架、拱、殼體等結構型式。多用作大型公共建筑中。
4、砌體結構:
是一種普遍使用的多層住宅建筑的剪力墻結構形式。使用鋼筋混凝土鋼架樓板、屋面板作為樓、屋面結構層,線腳頂蓋構件使用磚砌體。